1999年10月,广州宝洁公司女职员周琼到成都出差,入住五星级酒店总府皇冠假日酒店,不料竟在自己房间里遭歹徒劫持,刀架在脖子上,被捆住手脚长达10小时之久。后经劝解软化,歹徒自首,被法院判处刑事拘役。而受到很大刺激的周琼,被医院确诊为“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”,一直在进行心理治疗。周琼多次与酒店交涉,但酒店一直没有回应。今年3月21日,周琼提起诉讼,向该酒店索赔精神损失40万元。法庭上,原告律师认为,虽然对周琼的直接侵害人是罪犯,不是酒店,但根据《消法》等有关规定,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,即使没有过错,也应向客人赔偿。被告律师辩称,消费者应该向罪犯索赔,酒店完全无错。
据了解,在一般案件中提出的精神损害,都是伴随消费者肉体、物质损害产生的,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只有纯粹的精神损害,索赔提出的医疗等损失,都是因精神损害才产生的。那么这种精神损失该如何计算?这是个法律盲点。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。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0.6.2刘铭文)